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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的财税处理

言税
2024-08-27

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为满足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之外的医疗保障需求,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障制度。补充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一种补充性保险,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一般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不是国家强制性实施的保险,一般情况下,单位都会给职工统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单位或个人会根据个人需求和可能的原则,可适当增加医疗保险方面的项目,来提高单位员工保险的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但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是限社保范围内用药。目前,我国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保障,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及保障范围亦不相同。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计提补充医疗保险费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

向有关部门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

贷:银行存款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按照工资总额5%计提并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全额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不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

注意:在实务中,仅为部分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是不能税前扣除,当然有的地方理解只为部分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只要不超过对应工资总额的5%也是可以税前扣除。


三、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中第四项中列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税收文件,补充医疗制度适用范围为企业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即为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且是一种长期的制度而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定。企业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这是五险一金之外的补充险种,这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项福利,并且该福利可精确计量到每个人头上是多少。因此,该企业应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小颖言税补充: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财税〔2005〕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但对于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包括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于企业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时并没有落入个人账户,而且以后每位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不等,无法在计提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在职工拿医院等有效收费单据报销的当月,按实际报销金额合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缴。另外,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根据目前的普遍做法,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并不负责补充医疗基金的管理,通常作法是企业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代为管理或由企业自行管理。如果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管理,则应当在保险公司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新个税法对于个人的大病医疗支出列入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因此,补充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并不冲突。即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该扣除直接扣除。

来源:十堰畅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者: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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